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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撤销权应该怎么行使

时间:2025.04.1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31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以自身名义通过诉讼行使债权撤销权
债务人有无偿处分财产(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有偿处分财产(如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低价转让且相对人知情)行为,影响债权实现时,可行使该权利。
2.债权人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据,证明债务人行为损害自身债权。
3.法院查明后,若认定主张成立,会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
4.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日起五年未行使则消灭。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李为逃避对小朱的债务,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无偿转让给了小胡。小朱得知后,认为小李的这一无偿处分财产行为影响了自己债权的实现,于是小朱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双方就小朱是否有权撤销小李的转让行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名义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本案中,小李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影响了小朱债权的实现,小朱有权提起诉讼。
2、小朱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证明小李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且对自己的债权造成了损害。若法院审理查明小朱的主张成立,会判决撤销小李转让房产的行为。另外,小朱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小李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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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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