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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警方的名义诈骗怎么判

时间:2025.04.11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912人
律师解析:
1.以警方名义诈骗,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
诈骗财物数额较大时,通常按处罚重的定,多以诈骗罪论处;
未达标准则按招摇撞骗罪处理。
2.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可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等,处三到十年有期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等,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按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处三到十年有期。

案情回顾:

小朱以警方名义给小丽打电话,称其涉嫌一起洗钱案件,要求她将名下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到指定“安全账户”进行核查。小丽信以为真,先后转账共计5万元。事后小丽发现被骗报警,警方将小朱抓获。对于小朱的行为定性及量刑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应按招摇撞骗罪处理,有人认为应按诈骗罪论处。

案情分析:

1、小朱以警方名义实施诈骗行为,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又触犯了诈骗罪。由于其诈骗财物数额达5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一般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通常按诈骗罪论处。
2、依据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若小朱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将按照此规定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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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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