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以警方名义诈骗,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
诈骗财物
数额较大时,通常按
处罚重的定,多以诈骗罪论处;
未达标准则按招摇撞骗罪处理。
2.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
拘役或
管制,可并处或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等,处三到十年有期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等,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处罚金或
没收财产。
3.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按招摇撞骗罪
从重处罚。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
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处三到十年有期。
案情回顾:小朱以警方名义给小丽打电话,称其涉嫌一起洗钱案件,要求她将名下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到指定“安全账户”进行核查。小丽信以为真,先后转账共计5万元。事后小丽发现被骗
报警,警方将小朱抓获。对于小朱的行为定性及
量刑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应按招摇撞骗罪处理,有人认为应按诈骗罪论处。
案情分析:1、小朱以警方名义实施诈骗行为,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又触犯了诈骗罪。由于其诈骗财物数额达5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一般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通常按诈骗罪论处。
2、依据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若小朱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将按照此规定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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