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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制造伪劣产品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时间:2025.04.12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472人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明确的立案标准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
比如商家售卖掺杂使假的食品,当销售额累计到五万元,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
2.伪劣产品还没销售出去,但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例如某工厂生产了大量以次充好的电子产品,虽未卖出,只要这些产品货值达到十五万,也满足立案条件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不过把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再和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相加,总数达到十五万元以上。
这里所指的伪劣产品,涵盖了掺杂、掺假,用假的东西冒充真的,拿次品充当好货,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况。
一旦行为符合上述任何一条标准,司法机关就会立案追诉,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以此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着一家日用品工厂,为了获取更多利润,他在生产的洗发水过程中掺杂劣质原料,以次充好。小朱将部分伪劣洗发水销售出去,获得了三万元的销售金额,仓库里还有价值十二万元尚未销售的伪劣洗发水。小李发现了小朱的行为后,向相关部门举报,双方就小朱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小朱已销售金额三万元,乘以三倍为九万元,加上未销售的十二万元,合计二十一万元,达到立案标准。
2、小朱生产的洗发水掺杂劣质原料、以次充好,属于伪劣产品。因此,司法机关应予以立案追诉,追究小朱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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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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