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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人算合伙诈骗

时间:2025.04.12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382人
律师解析:
1.合伙诈骗没有明确人数下限,两人及以上故意一起实施诈骗,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2.认定条件包括:
主体是两个以上有刑责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上都有诈骗故意,对结果有共识且希望或放任;
客观上实施共同诈骗行为,分工可不同。
3.司法实践会区分主从犯主犯组织、策划或实施主要犯罪,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处罚不同。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合谋实施诈骗。小朱负责欺骗他人,以虚假投资项目吸引小丽投资;小李则负责在小丽转账后将资金转移。小丽发现投资异常后报警,警方将小朱和小李抓获。小朱和小李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算合伙诈骗,只是普通借贷纠纷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两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行为,符合合伙诈骗的主体要求,二人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上,他们对诈骗行为及结果有共同认识,且希望通过欺骗小丽获取财物,具有共同诈骗故意。
3、客观上,小朱负责欺骗,小李负责转移财物,围绕诈骗目标实施了共同诈骗行为。司法实践中,若小朱在此次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可能认定为主犯;小李起辅助作用,可能认定为从犯,处罚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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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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