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罪名性质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属于
过失犯罪。
它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设定的罪名。
2.构成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里,不依法采取
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最终让
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可能触犯此罪。
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恰恰反映出主观上的过失心态。
3.举例说明
例如执行人员,按照规定本应及时查询、冻结
被执行人的财产,然而由于疏忽,没有履行这一职责。
这就可能使得被执行人
转移财产,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4.过失界定
过失和故意有明显区别。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危害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没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在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中,
行为人并不是积极希望危害结果出现,而是由于自身的过失才造成了损害后果。
案情回顾:法院在执行小朱与小李的民事判决时,执行人员小胡严重不负责。按照规定,小胡应查询、冻结小李的财产,但他疏忽未做。最终,小李转移了财产,导致小朱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小朱认为小胡应为此负责,而小胡称自己并非故意,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属于过失犯罪。小胡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未依法查询、冻结财产,符合该罪中“严重不负责”的表现。
2、小胡的行为致使当事人小朱的利益受损重大,且他并非主动追求危害结果,而是应预见行为危害却没预见,属于过失造成损害,故小胡可能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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