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不同派出机关作出
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定不同。
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的行政公署,不服其行为,向设立它的省、自治区政府申请复议。
2.县、自治县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的区公所,复议机关是设立它的县、自治县政府。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的街道办事处,复议机关是设立它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
公民等应按规则找对应机关复议。
案情回顾:小朱对某省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他认为应该向该行政公署本身申请复议,而朋友小李则告诉他应向设立该行政公署的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两人为此产生争议,小朱最终不知该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作出的行政行为,若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复议机关是设立该行政公署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以小朱应向设立该行政公署的省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
2、小朱最初认为向行政公署本身申请复议的想法是错误的,应按照规定向正确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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