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撰写原则在拟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书时,其具体内容应遵循以下顺序进行撰写及排列:首先,要求明确给出协议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其他相关身份信息;其次,对财产细目进行详尽列出;再次,在协议中恰当地阐述了夫妻其中一方愿意接受“净身出户”的意愿与真实性;最后,以双方的签名和盖章作为结束,注明签订协议的具体日期。
离婚协议净身出户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
协议离婚时是可以约定男方净身出户的。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只要协议中净身出户的内容是男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效。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净身出户”协议通常无法律约束力,但如双方自愿且无强迫,离婚协议中的“净身出户”条款可具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此行为,法律界对此存在争议,有效性需具体分析。
婚前协议中男方出轨导致净身出户的条款,属于忠诚协议范畴。在婚姻关系建立或延续过程中,夫妻双方为保持忠诚而达成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协议。出轨方放弃共同财产的忠诚协议在离婚或婚姻关系持续时均有效,可视为附条件合同或预先安排的离婚财产分配。但出轨导致必须离婚或失去抚养权的规定可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