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商业
汇票的追索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具体如下:
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这里的“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明确指的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日期。
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从清偿日或者被提
起诉讼之日起计算,时效为3个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持票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
行使追索权。
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就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不过,即便持票人因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是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等原因丧失了票据权利,也不意味着完全没有权益了。
此时,持票人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以此来保障自身在商业汇票交易中的部分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付款人出具了拒绝证明。小朱本应在被拒绝承兑之日起6个月内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但小朱疏忽大意,在7个月后才想起此事并向前手小李行使追索权,小李以小朱已超追索权行使期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小朱在被拒绝承兑后超过6个月才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前手小李的追索权,小李拒绝承担责任于法有据。
2、虽然小朱丧失了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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