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
项目部是否具备
诉讼主体资格,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因为项目部大多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完成特定项目而专门设立的临时性机构。
它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2.特殊情况: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一是若项目部是依法设立的,并且已经领取了
营业执照,同时拥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还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民事活动,那么在一定范围内,它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例如,当项目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
签订合同,后续因合同
产生纠纷时,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认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是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项目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那么项目部同样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参与相关的诉讼活动。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
公司设立项目部负责某项目,项目部以自己名义与小李签订材料
采购合同。后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小李欲
起诉维权。此时双方就项目部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产生争议,小朱认为项目部只是临时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小李则觉得项目部有一定的财产和组织,能以自己名义
签合同,应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项目部是法人为完成特定项目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项目部虽以自己名义签合同,但如果未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无独立组织机构和财产,通常无诉讼主体资格。
2、若项目部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能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作为诉讼主体。此外,若公司授权项目部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项目部也可成为诉讼主体。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