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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债权可以保全吗

时间:2025.04.1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74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保全条件
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债务人的债权可以进行保全,这和代位权诉讼的规定有关。
简单来说,若债务人不积极行使他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且这种不作为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利采取措施。
2.代位权行使范围
债权人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有例外情况。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被代位行使,这些债权包括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以及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3.债权保全方式
债权人要进行债权保全,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法院会详细审查相关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判断代位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切实保障,避免债权人随意行使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和法律的公正权威。

案情回顾:

小朱是小李的债权人,小李欠小朱一笔借款到期未还。同时,小丽欠小李一笔货款也已到期,但小李却怠于向小丽追讨。小朱认为小李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实现,欲以自己名义向小丽行使代位权追讨欠款。然而,小李称小朱无权这么做,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本案中小李怠于追讨小丽的货款,影响小朱债权实现,若该货款不属于专属于小李自身的债权,小朱可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进行债权保全需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由法院审查相关事实和法律关系,以保障代位权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法院将依法审查后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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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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