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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对象给对方的钱可以要回来吗

时间:2025.04.17 标签: 婚姻家庭 彩礼 阅读:1039人
律师解析:
在找对象过程中给对方钱,能否要回取决于给钱的性质,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分别来看:
1.彩礼性质:
如果给钱是基于彩礼习俗,在三种情况下,离婚时给付方可以主张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是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2.一般赠与:
恋爱期间的日常开销、节日红包等,属于一般赠与。
这通常被视为自愿行为,一旦送出,就不能要求返还。
3.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
买房、买车等大额出资,往往是以结婚为目的。
若最终两人未能结婚,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由接受方适当返还部分款项。
4.附条件的赠与:
如果赠与是附带条件的,当所附条件没有达成时,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总之,能否要回找对象时给对方的钱,要综合具体的给钱情形、双方关系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丽恋爱期间,小许为表达爱意,在节日给小丽发红包累计5000元,还出资20万帮小丽付了车款首付。之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小许要求小丽返还20万购车款及5000元红包,小丽认为红包是赠与不应返还,20万车款是小许自愿,也不同意返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许节日给小丽发的5000元红包属于恋爱期间的日常赠与,通常视为自愿行为,小许不能要求小丽返还。
2、小许出资20万帮小丽付车款首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现两人未结婚,可根据公平原则,由小丽适当返还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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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十余年,亲办案件近千件。擅长离婚、继承、析产等各种婚姻家事诉讼及非诉业务,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巨大的大案、要案、名人案件。 易轶律师自2014年开始进入财富管理领域,是国内最早一批进入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三联生活周刊》、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曾获律新社年度风云榜“2024年度律界女性领导力人物30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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