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丢了张欠条,但是已经过了它有效的那段期限,那么按照我们国家新的《民法典》中的第一百九十二条说的,约定还款的这个人就有权说他不还。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债权方没能在那个有效期限内去法院告状或者找仲裁机构解决问题的话,那他们可能就没法用法律手段来要回自己的钱了。
咱们说的就是那种借钱不还时间长了就过了法律保护期的情况,也就是诉讼时效过了。要是超过了这个期限,就得按照咱们国家的《民法典》的规定来了,第192条说。如果债权方起诉,但是被告方说这个欠款已经过期了,这种情况下,法院是有可能支持他不还的。尤其是从你借钱那天开始算起,如果超过两年时间,那算是你错过维权期限了,很遗憾。
别急,根据咱们国家的《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这个时候借款人就有理由说“我不还”。也就是说,如果诉讼时效过期了,欠债的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就是不还”,然后在法庭上用这个理由来反驳你。不过,如果在诉讼时效快结束的那半年里,出现了《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说的那些情况,让你没法去法院告他的话,那诉讼时效就会暂停下来。
要是欠条过期了,别急,根据我们国家的《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你可以拒绝还款。这就说明了,要是过期了,你可以跟法院说你没责任还钱,原因就是时效已经过去。但是,如果在快要到期的那半年里,遇到《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提到的那些情况,让你没法儿去法院告状,那这个时效就要暂停。比如说,如果你因为地震之类的天灾,没法儿去告状,那这个时效就要停下来等你处理完事情再继续算。
当你的借条已经过了法律要求的起诉期限时,你可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的第一百九十二条,里面明确说了,债务人也就是你这个欠债的人,是可以提出来说他不想还钱的。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也就是那个找你要钱的,没在规定期限内去法院告你,或者仲裁委员会那里申请仲裁,甚至都没来找你催你还款,又或者出现了其它让起诉期限停滞然后又开始的情况,那么这个债权人就有可能失去了向你讨债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