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因
买卖合同产生
欠款纠纷时,确定
管辖法院有相应规则,具体如下:
1.
约定管辖:
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某一特定法院来管辖可能出现的欠款纠纷。
不过,该约定不能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只要符合这一条件,约定就是有效的。
2.法定管辖:
如果双方没有进行约定,那么就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法院。
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为:
若涉及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若涉及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
管辖权异议程序:
若
当事人在管辖问题上存在争议,可通过该程序解决。
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要在提交
答辩状期间提出。
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就会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小许向小李供应货物,小李支付货款。后小李未按约定支付欠款,小许欲
起诉。合同中
未约定管辖法院,小许认为自己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而小李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有约定管辖从约定,无约定则按法定管辖。本案合同未约定管辖,应按法定管辖确定。
2、法定管辖中,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小许是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若小李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会对
异议审查,若成立则移送有管辖
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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