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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的追诉期是谁赔交通赔偿

时间:2025.04.23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1235人
律师解析:
1.追诉期交通赔偿的关系
追诉期通常是用于刑事犯罪的概念,在交通赔偿问题上,一般不涉及追诉期。
交通赔偿有其独立的责任认定处理方式
2.交通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机动车之间事故:
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依据过错来划分。
若一方有过错,就由该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要是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方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机动车一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若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
要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不能简单认为二十年追诉期和交通赔偿的责任主体有直接联系,交通赔偿责任主体要依据事故的具体情形来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胡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小胡受伤。小胡认为事故过去近二十年才发现身体后遗症,应适用追诉期让小朱赔偿。小朱则称交通赔偿不涉及追诉期概念,且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责任。双方就追诉期是否适用及谁该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追诉期主要适用于刑事犯罪,交通赔偿一般不涉及追诉期概念,所以小胡以追诉期要求小朱赔偿的主张通常不成立。
2、交通赔偿责任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小胡无过错,小朱作为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小胡有过错,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小朱的赔偿责任;若事故是小胡故意碰撞造成,小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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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肖律师工伤维权团队,具有多年工伤维权经验,专业负责工伤疑难问题解答、工伤认定申请、起草专业的工伤维权法律文书、代理疑难工伤维权案件。肖律师带领的工伤团队办理过李某某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案,周某某与湖南振添光学玻璃科技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龙某某与湖南建工集团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等等。其团队每一位成员具有非常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社会工作经验。其团队承办案件严谨、讲诚信,力求精益求精,愿用每一份的智慧和勇气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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