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追诉期与
交通赔偿的关系
追诉期通常是用于
刑事犯罪的概念,在交通赔偿问题上,一般不涉及追诉期。
交通赔偿有其独立的
责任认定和
处理方式。
2.交通
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机动车之间事故:
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依据过错来划分。
若一方有过错,就由该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要是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方事故:
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机动车一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若有
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
要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不能简单认为二十年追诉期和交通赔偿的
责任主体有直接联系,交通赔偿责任主体要依据事故的具体情形来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驾车与小胡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小胡受伤。小胡认为事故过去近二十年才发现身体后遗症,应适用追诉期让小朱
赔偿。小朱则称交通赔偿不涉及追诉期概念,且要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责任。双方就追诉期是否适用及谁该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追诉期主要适用于刑事犯罪,交通赔偿一般不涉及追诉期概念,所以小胡以追诉期要求小朱赔偿的主张通常不成立。
2、交通赔偿责任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小胡无过错,小朱作为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小胡有过错,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小朱的赔偿责任;若事故是小胡故意碰撞造成,小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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