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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界定有哪些标准

时间:2025.04.2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986人
律师解析: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标准如下:
1.合同性质:
合同诈骗罪里的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这类合同具有财产性质,具体包括买卖、借款、租赁、技术合同等。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涉及商品的交易与财产流转;借款合同关乎资金的借贷与偿还。
2.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一般是平等主体。
合同关系中,一方承担交付财物、提供服务等义务,另一方则需支付相应对价
像在服务合同中,服务方要提供服务,接受服务的一方要支付费用。
3.行为发生阶段:
合同诈骗行为主要出现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
如果行为人合同订立前就虚构事实,或者在履行合同期间,采用欺骗手段逃避履行义务,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例如,在签订合同前夸大自身能力,在履行时故意拖延交付货物。
4.与合同的关联性:
诈骗行为必须和合同的内容、履行直接相关,是借助合同形式来实施诈骗。
比如利用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骗取对方钱财。
实践中,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准确界定合同性质以及诈骗行为和合同的关系,以此来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交付一批货物,小李支付相应货款。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朱虚构了货物的质量情况,将劣质货物充当优质货物交付给小李。小李发现后要求退货退款,小朱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退款义务。小李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合同性质看,此为买卖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具有财产性质,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界定。
2、合同主体方面,小朱和小李是平等主体,小朱有交付合格货物义务,小李有支付货款责任。
3、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小朱以欺骗手段逃避退款义务,且诈骗行为与合同履行直接关联,借助合同形式实施了诈骗。综合判断,小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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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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