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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不予受理的离婚诉讼情形

时间:2025.04.28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890人
律师解析:
在法律规定里,存在一些不予受理离婚诉讼的情形,具体如下:
1.女方孕期、特殊产后时期男方提离婚
当女方处于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以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以内时,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通常不予受理。
不过,如果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那么则另当别论。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女方以及胎儿、婴儿的权益。
2.判决或调解后短期内再次起诉
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要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目的是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
3.撤诉后短期内再次起诉: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要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通常也不会受理,这同样是为防止当事人随意反复诉讼
若出现上述情形,法院一般不会受理离婚诉讼。
不过,法律存在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
所以,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案情回顾:

小何和小丽是夫妻。小丽怀孕5个月时,小何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前,两人曾有过一次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且距此次起诉不足六个月。同时,小何曾在另一起离婚诉讼中撤诉,也未满六个月。小丽认为小何此时起诉不合理,不应被受理。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除非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小何在小丽怀孕期间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2、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小何在判决不准离婚后未满六个月再次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也不予受理。小何撤诉未满六个月又起诉,同样不符合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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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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