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结案并且生效的陈年案件,再次引起关注时需要具体分析。一般来说,除非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或者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否则很难重新启动再审程序。但是,如果满足再审的标准,比如新证据的出现、关键证据被伪造、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等,就有可能触发再审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案件在十余年前发生,且构成严重犯罪且未过追诉时效,那么仍然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追诉时效的期限根据最高刑罚而定:如果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如果是其他刑罚,追诉时效则相应缩短,比如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5年后不再追诉;5年至10年有期徒刑的,10年后不再追诉;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5年后不再追诉。但是,在20年后追诉的,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十多年前的案件是否可以立案需要进行深入的案情分析。一般来说,如果案件未超过追诉时效,并且有新的证据或犯罪事实被发现,那么就具备立案的前提条件。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追究时间的制度,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量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超过了追诉时效,那么就无法再进行刑事追责了。
再审案件十多年前的案件,困难不少,要仔细考虑各种因素。重点是新证据能否推翻原判,比如有没有遗漏的关键信息。法律适用错误、过时的条文或重大误判也能成为理由。司法程序有问题,比如受贿、枉法,也可以申请再审。不过撤诉得有充分理由、确凿证据,还得在规定时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