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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定罪条件是啥

时间:2025.06.10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260人
律师解析:
1.主体方面:
公司股东且在公司任职,能利用职务便利
2.行为表现:
股东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这里的职务便利包括职权和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
3.数额标准:
侵占财物价值达三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
股东明知是公司财产,仍故意非法占有
满足这些条件,股东可能会以职务侵占罪被定罪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财务主管。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处理公司资金时,将公司一笔5万元的款项转入自己私人账户。公司发现资金异常后展开调查,掌握了小朱转账的证据。小朱称自己是暂时借用该笔资金,并非非法占有,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主体方面,小朱作为公司股东且担任财务主管,能够利用职务便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
2、行为上,小朱利用自己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将公司5万元资金非法转入自己账户,属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侵占财物价值5万元,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三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
4、主观方面,小朱虽称是暂时借用,但将公司资金私自转入私人账户,可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综上,小朱可能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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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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