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律规定,先履行
债务的一方,若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经营差、
转移财产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能中止履行,这叫
不安抗辩权。
2.先交货的一方,交货前发现对方经营恶化且证据确切,可行使该权利,拒绝先交货,但要及时通知对方。
3.对方提供
担保就恢复履行;
合理期限内未恢复能力也没担保,可
解除合同。
4.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要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的公司与小李的公司签订了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公司先交货,小李公司收货后付款。在交货前,小朱公司发现小李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迹象。小朱公司因此拒绝先履行交货义务,小李公司认为小朱
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小朱公司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小李公司的情况,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交货。
2、小朱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需及时通知小李公司。若小李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小朱公司应当恢复履行;若小李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小朱公司可解除合同。若小朱公司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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