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铁路职工违规操作致铁路运营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指铁路管理、运输、维修等岗位职工。
-主观方面:
表现为过失,没预见或轻信能避免事故。
-客体:
侵犯铁路运输正常秩序与安全。
-客观方面:
违反运营规章,发生
安全事故,造成
人员伤亡或重大
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铁路维修人员。在一次铁路轨道维修工作中,小朱为图省事,没有按照铁路运营的规章制度对轨道进行全面细致检查,便草草结束工作。不久后,一列火车经过该段轨道时,因轨道存在安全隐患发生脱轨事故,导致多名乘客重伤,铁路运输也被迫中断,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铁路部门将小朱以涉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分析:1、从主体来看,小朱是铁路维修人员,属于铁路职工,符合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为图省事未按规章检查轨道,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却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存在过失。
3、客体上,此次事故影响了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符合该罪侵犯的客体。
4、客观方面,小朱违反了铁路运营规章制度,发生了火车脱轨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还造成了乘客重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满足该罪的客观方面
构成要件。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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