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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分公司的债权债务

时间:2025.07.15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205人
律师解析:
1.总公司要担起分公司债权债务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负责。
2.债务上,分公司财产不够偿债时,债权人能让总公司还剩下的。
因为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分支,并非独立法人。
3.债权上,分公司以自己名义活动产生的债权归总公司,收入会进总公司财务。
分公司涉诉,总公司要处理事务并担后果。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总公司负责人,小李是其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与小胡签订合同产生了一笔债权,同时又因业务欠了小丽一笔债务。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小丽的债务,小朱认为分公司独立经营,总公司不应承担债务。而小胡索要债权时,小朱又主张债权应归总公司。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当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小丽的债务时,小丽有权要求总公司承担剩余部分的清偿责任,所以小朱认为总公司不应承担债务的观点不成立。
2、分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权,权益归属总公司。所以小胡的债权对应的权益应归总公司,小朱主张债权归总公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若分公司涉诉,总公司要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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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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