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工作致旁
人损害,雇主担责。
雇主担责后,若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可追偿。
2.雇员非因雇佣活动,个人行为致旁人受伤,责任雇员自负。
判断是否属“雇佣活动”,要看与职务有无内在联系。
3.若旁人对损害有过错,可减轻
侵权人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受雇于小胡工作。一次工作时,小朱不慎摔倒,撞到了路过的小丽。小胡认为小朱是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自己作为雇主应担责;但小朱觉得自己当时是因个人不小心才摔倒,并非因执行工作任务,责任不该由雇主承担,双方就责任划分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责任承担需确定小朱摔伤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若小朱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小丽损害,根据规定,由雇主小胡承担
侵权责任。若小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小胡承担责任后可向小朱追偿。
2、若小朱摔伤并非从事雇佣活动,而是个人行为导致小丽受伤,责任则由小朱自行承担。判断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要考量行为是否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等因素。另外,若小丽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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