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定任意解除权,即特定情形下,
当事人可不经对方同意
解除合同,一般不用担
违约责任。
这是法律赋予特定
合同当事人的,为平衡利益、维护公平。
2.若行使该权利给对方造成损失,除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需
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和
可得利益损失。
如货运合同托运人行使此权致承运人额外支出费用,要赔偿。
3.综上,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通常无违约责任,但可能要担
赔偿损失责任。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李签订货运合同,由小李负责运输货物。运输途中,小何因自身原因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要求小李停止运输。小李称因小何的解除行为,自己额外支出了装卸、仓储等费用,要求小何赔偿。小何则认为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无需承担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法定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目的是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平,一般情况下行使该权利无需对方同意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小何作为托运人有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的权利。
2、但如果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需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小李因小何解除合同额外支出了费用,小何应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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