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代通知金与
经济赔偿金通常不能兼得。
代通知金是单位在特定情况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
解除合同,需额外付一个
月工资,适用于员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这三种情况。
2.经济赔偿金是单位
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要给员工的
赔偿,按
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算。
3.代通知金对应合法解除,经济赔偿金对应违法解除,性质不同、适用情形互斥,所以员工一般不能同时拿到二者。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就解除了与小朱的
劳动合同。小朱认为公司应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赔偿金。公司则称若支付代通知金就不应再支付经济赔偿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朱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同时支付这两笔款项。
案情分析:1、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在符合《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如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经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合法
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而支付经济赔偿金是违法解除情形,二者性质不同,适用情形相互排斥,所以通常劳动者不能同时获得代通知金和经济赔偿金,小朱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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