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院指定
举证期限的,从
当事人收到
案件受理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起算。
2.当事人协商确定且经法院准许的举证期限,协商起始日为起算点。
3.
简易程序案件,举证期限可由法院定或当事人协商经准许,起算规则同前;
小额
诉讼案件,举证期限由法院定,一般从指定时间起算。
4.诉讼中出现追加当事人等情形,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从重新指定起始日起算。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李
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指定了举证期限。小朱认为举证期限应从其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当日起算,而小李则主张应从次日起算。此外,诉讼中第三人小胡参加诉讼,法院重新指定了举证期限,小朱又对新举证期限的起算点产生疑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应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所以本案中最初的举证期限应从次日起算,小李的主张正确。
2、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应从重新指定的起始日开始计算,因此新举证期限按法院重新指定的起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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