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左杰,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左杰律师有14年的司法工作经历,2018年辞职后专职刑辩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的刑事案件多取得良好结果,如崔某某诈骗案,当事人羁押700余天后获得存疑不起诉。张某涉恶案件、刘某涉恶案件均成功“摘帽”,其中刘某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九起犯罪事实,经过辩护,最终法院仅认定三起犯罪事实。左杰律师团队现有成员四名,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见长,团队秉承“专业、专注、专心”的职业理念,坚持专业精细化辩护的工作风格,主攻刑事案件,近两年团队成员办理的多起案件获得撤案、不起诉、缓刑的裁判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咨询该律师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之认定,通常会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各行为人均应具备共同的欺诈故意,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明知自己所进行的是非法的合同行为,但仍然选择积极参与其中;其次,各行为人需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其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分担职责、协同行动等,以共同欺骗合同相对方;最后,各共犯的行为与最终导致的诈骗后果之间应当存在直接且必然的因果联系。
诈骗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意图、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及是否导致受害者误解并处分个人财产,从而造成经济损失。通俗来说,就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让受害者在错误认知的基础上处分了自己的财物,这才构成诈骗罪。
针对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行为人和其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意图以及作案行为。换言之,即便是某个个体明知他的伙伴正在进行合同诈骗活动,但是却仍然为其实施诈骗提供协助或发挥积极作用,例如向其提供与事实相违背的资料以构成虚假证明、协助其将诈骗得来的财产进行转移等,那么这个人便有可能被定位为共同犯罪者。
合同诈骗罪之共犯情形的确认主要针对两个或者多于两个的人以共同实施虚假合同诈骗行为为目的,通过签订并实际履行这些协议的手段,从而非法获取他人物品时,将其界定为共同犯罪。此种情况下,参与者之间需要有明确的共同策划和分工合作的行为模式,且每一位参与者的行为均对最终的诈骗结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关于合同诈骗罪共犯的构成要素,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点: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其他人在从事合同诈骗行为;其次,参与者之间要有共同的欺诈意图;最后,行为人通过自身的行动,对于诈骗后果的产生起到了推动或者协助的效果。具体地说,这可能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据、协助转移赃款等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