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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

时间:2025.01.0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818人
律师解析:
1.预约是合同的一种,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都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履约。
违反预约当然也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预约非本约,其存在的目的是准备签订本约,故其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同于本约。
在一般情况下,预约的内容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本约。
预约所要求的内容必须通过签订本约才能成为履行标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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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景律师

北京达远律师事务所

高全景律师,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公司纠纷等案件,并担任过大型国企央企、上市公司等法律顾问,涉猎了各大领域的诉讼案件与非诉项目,专业素质过硬,实务经验丰富,从逻辑思维、法律支撑、结果导向三个层面全面、准确的把握案件,以客户诉求为目标,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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