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沪(南京)律师事务所
姜超,江苏苏沪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民革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委员会委员,执业8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娴熟的办案技能, 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办理案件中,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重大复杂民商事案件、公司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 1525189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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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斗殴中致人轻伤,16岁以上需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且无独立生活能力者,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参与聚众闹事致人重伤,即使14岁也需负刑事责任,监护人还需民事赔偿。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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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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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同样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根据我国法律,利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对男性进行性侵犯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在公共场所或聚众情况下实施此类行为,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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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罪犯能否减刑取决于其罪行和性质。对于死刑缓期的累犯和暴力性犯罪者,法院可根据情况限制减刑。贪污罪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将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假释。减刑需执行机关提交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裁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