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咨询该律师合同无效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无效与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同一概念。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虚假订约、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下,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通常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如合同成本、违约导致的损失及机会丧失。精确计量需具体分析案件,通常以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赔偿依据。
缔约过失责任在法律框架内针对契约无效情况,当行为人在谈判初期蓄意误导、隐瞒关键信息或提供虚假情报,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契约未达成时产生。这类责任源于对合同谈判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使最终未能签订契约,行为人仍需对此负责。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本质特性上,前者基于合同违约,后者则是缔约过程中的过失。产生节点上,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出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在担当形式上,两者也有所不同。补偿涵盖范围方面,违约责任通常涵盖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主要补偿信赖利益损失。尽管缔约过失行为不一定会导致整个合同失效,但如果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对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显著:前者基于法律规定,源于先合同义务,保护信赖利益,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损失是唯一形式;后者则基于双方协议,源于生效合同,保障实际履行权益,采用严格责任理念,责任形式多元,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