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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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诉讼需符合多个条件:原告股东要有合法身份且诉讼时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权益受实际侵犯且未主动行权;要遵循“在先尽公司内部救济的义务原则”;诉讼对象是破坏公司利益的责任人;提起诉讼要提供诉求、依据等且符合民诉法规定,由受诉法院专属审判。其法律门槛较高,旨在平衡股东权益与公司治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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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还款效力要依实际情况判断。若其不知债权人启动诉讼,向债务人还款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还款通常有效;若明知纠纷存在仍向债务人付款,致债权人代位权无法实现,还款可能无效。代位权诉讼保障债权人权益,次债务人应明确债务清偿方向,否则债权人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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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权利主张未达法定时效前不可对股东诉讼,但特定条件下存在诉讼可能。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有限责任制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可突破防护向股东诉讼;股东有明显预期违约倾向时或许也能预先诉讼。判定需遵循法规和证据政策,时效外对股东诉讼较复杂罕见,要结合事例证据分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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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的债务可通过起诉解决。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知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出现中止或中断情形时,时效需重新计算,如最后六个月遇不可抗力等会中止,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等会中断。未超时效,债权人可起诉;超时效且债务人抗辩,债权人可能败诉,也可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