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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双方的共同房产一方能不能卖掉?

时间:2024.03.01 标签: 婚姻家庭 家事纠纷 阅读:1093人
律师解析:
离婚后,如果房产系婚内共同购买,或婚前不久为了结婚共同购房,且没有特别约定,则房产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章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未通过协议约定分割房产,或未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则房屋还属于双方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出售房屋时中介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一般都需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出售房产。
如果一方确实未经另一方同意,通过一些特殊方式出售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购房方购买时确实不知道另一方未同意出售房屋,并且以合理的价格支付的购房款,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成房产登记
此时另一方再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如另一方在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的,该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四章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诉讼中,法院可能会将该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行为视为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判决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但是提醒您,需注意判断该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如果是婚前个人购买、一方父母全款购买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屋、接受明确赠与或遗留给该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或者婚后或离婚时双方明确约定归属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则不存在前述问题,该方可以独立处理该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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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内容包括配偶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违法的事项以及违反之后需要向另一方所赔偿的事项、协议生效的时间、配偶双方的签字或者盖章。......

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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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十余年,已为100000余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办理案件4000余起。擅长解决疑难复杂、离婚、继承法律纠纷案。 易轶律师多次办理社会影响高的大案及名人案件。曾代理乒乓球奥运冠军、女排奥运冠军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代理CBA总冠军明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担任著名国画大师之子的顾问,参与遗产继承纠纷案,代理高额股权分割涉案离婚案等,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摆脱经济纠纷。 易轶律师常年活跃于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媒体;《法律与生活》专栏作者;荣登《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三联周刊》、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获得“2021年腾讯新闻优秀女性青年”、“2020—2021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8—2019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5—2018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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