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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

时间:2024.10.10 标签: 医疗纠纷 非法行医纠纷 阅读:902人
律师解析:
医疗机构是不可以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且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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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雪榕律师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唐雪榕律师,广州人,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唐雪榕律师本科学医,后跨专业考取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接受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及研学后于2006年硕士毕业,并自此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唐雪榕律师执业十多年来,主要从事医疗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经唐雪榕律师处理的案件上千件。经过了十几年的锤炼,唐雪榕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精湛的诉讼技巧,同时唐律师拥有优秀的语言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在每件案件中为每个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专业的法律代理服务,维护了每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致得到委托人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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