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戴新进律师 江苏警官学院 法学本科毕业。2008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业部秘书长、诉讼律师。 曾任职某大型进出口企业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现为多家中小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具有多年的一线庭审实战经验,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领域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 2022年获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23年入选“盈科全国青工委2023年第一期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集训。 热衷公益,受聘于江苏省妇女联合会、江苏省妇女儿童福利基金会任“妇儿权益维护与安全守护课堂”项目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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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子为父母个人所有,父母有权自主决定赠予儿子无需女儿同意,因财产所有权人有处分权。若房子是家庭共有财产,父母不能单独赠予儿子,共有人包括女儿时未经同意赠与可能无效。在继承方面,遗嘱继承满足条件且处分父母份额无需女儿同意,法定继承则所有法定继承人有权益,不能单独给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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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间通常无法定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多在成年子女与父母间。但存在特殊情形,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去世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责任;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责任,“扶养”包括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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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责任,源于亲属关系而非财产分配。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包括经济、生活和精神方面。不管父母财产如何分配,子女都应履行赡养责任,若拒绝,父母可依法维权,且父母有自主处置财产权,这不能成为子女逃避赡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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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规下,离异夫妇分割共同财产时一般无“赡养费”支付。若一方离婚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顿,另一方应提供援助扶持。如女方离婚后基本生计难维持,司法机关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倾斜,双方同意男方给予经济补偿也被允许,但这并非法定赡养费义务,探讨经济支援要结合实际和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