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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与欺诈的区别

时间:2025.02.1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20人
律师解析:
恶意串通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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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嘉虬律师

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

谭嘉虬律师,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 211南昌大学本科法学毕业生。 擅长婚姻、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合同等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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