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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4.06.1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35人
律师解析:
1、前提条件不同。
对于不安抗辩权而言,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无此要求。
2、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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