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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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死亡后,其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那么遗产将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遗产则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对于遗产中的存款,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如果遗产中有债务需要清偿,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在取得遗产后,应当从遗产中扣除债务后,剩余部分用于公益事业或归还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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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死亡后,其遗产应当用于清偿生前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如果债务人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那么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债务人的遗产应当首先用于清偿其生前债务,剩余部分则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能无法从债务人的遗产中获得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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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讨债务。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遗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继承人可以选择不承担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除非他们自愿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他们则不必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应当与继承人协商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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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债权。这些规定适用于债务人通过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放弃债权、延长债权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或受让财产等方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情形。因此,如果债务人死亡后,其行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