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
邵如阳律师(18994700001 )合伙人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刑事案件 执业前就职于江苏省交通厅高速管理处多年,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 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银行经济类案件等诉讼案件 上百起刑事案件
咨询该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并不适用于将行政拘留与取保候审两种制度相结合。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保护。而行政拘留则是国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手段,它并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因此无法满足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实施的一项强力措施,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得以暂时摆脱被羁押的困境,静待审判的来临。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倘若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或者又犯下新的罪行,那么公安机关便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拘留。然而,通常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一般都不会再度面临拘留的风险。
取保候审并不能与行政拘留相混淆。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纳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它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有权向司法机构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以此来确保他们在案件审理期间不会有任何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发生。而行政拘留则是由行政部门针对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这两种法律制度在性质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手段,其适用于具有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之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罪,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致引发社会安全风险者。然而,治安拘留乃是针对轻型违法行为进行惩戒的通常举措,并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对此类情况一般并不允许使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
在决定是否允许取保候审时,必须依据相应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量,这其中包括了犯罪嫌疑者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所涉嫌罪行的整体恶劣程度等等诸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