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公司类犯罪”、“刑民交叉”、“刑行交叉”业务,熟悉企业和公司业务,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长期受邀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代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归纳总结了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点,协助企业在管理运营中全面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等良好辩护结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客户的肯定。 李宁律师案前调查深入细致,案件分析准确清晰、法庭辩论缜密犀利,充分保证委托案件高胜诉率。面对强势压力,李宁律师敢辩善辩的风格,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结合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成功案例(部分)】 成功辩护广东广州某投资集团副总157亿诈骗案; 四川泸州徐某寻衅滋事二审改判无罪案; 孙某非法经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 长沙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非吸案二审发回; 孙某某涉案400多万元诈骗,成功取保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判处缓刑; 央企总监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后成功将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减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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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3.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了财产。例如,甲威胁乙如果不给钱,就将乙的隐私公布于众,乙因害怕而给了甲钱财,甲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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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未遂的认定标准通常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例如,被害人及时识破骗局并未交付财物,或者在犯罪分子准备接收财物时被警方抓获等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敲诈勒索罪未遂,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施程度、犯罪对象的反应、外部环境的干预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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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素。比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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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猥亵罪就是利用网络干那种带点猥琐性质的事儿。像在网上对未成年人说些淫秽的话骚扰他们,或者引诱他们做不好的行为之类的。判断是不是网络猥亵罪,主要看行为人的内心想法是不是故意的,行为本身的性质和情节咋样,还有对受害者身心造成的伤害程度等方面。在网络这个环境里,这种行为对社会是有危害的,必须得用法律来惩罚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