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
邵如阳律师(18994700001 )合伙人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刑事案件 执业前就职于江苏省交通厅高速管理处多年,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 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银行经济类案件等诉讼案件 上百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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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这两种哈。一种是去做出行政行为的那个行政机构所在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把行政诉讼给提起来。另一种呢,得先向相关的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是对复议的决定不满意,那就接着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两种途径都能为咱老百姓在遇到行政行为问题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让咱能通过合法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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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情况下,私下和解可能会影响到行政责任的追究,但也不是说就一定能把行政责任给完全免掉啦,这得看具体的违法事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咋规定的。要是违法行为牵扯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或者违反了行政管理的强制规定,就算双方私底下和解了,行政机关还是有可能按照法律规定去追究行政责任呢。就像在那些跟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里,行政机关有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可不会因为当事人和解了就不执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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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追诉时效从违法行为开始那天起算。要是违法是连续的或者继续的,那就到行为结束那天开始算。一般来说,违法行为要是两年内没被发现,就不会再受到行政处罚啦,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能延长时效。这个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让执法效率和当事人的权益都能得到照顾,别让时间太久影响到各方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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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定追诉时效已经届满,这通常意味著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对该违规行为作出法纪惩处。然而,倘若该行为导致了持续性的损害结果,抑或是存在其他非比寻常的情况,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可能采取与以往情况迥异的处理方式。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时效期限的终结并不等同于其危害性的合法性便得以确认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