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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如何分配

时间:2025.02.13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024人
律师解析:
原则上平分。
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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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果律师

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

叶果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系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温州市A级诚信律师、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办理了千余件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擅长办理离婚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案件。 叶果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高度的职业责任感,业务精湛经验丰富,具有严谨、高效的办案风格,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好评。成功办理了一批在泰顺县有一定影响力的民事、刑事案件,在本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始终奉行“诚信做人、专业办案”的律师执业理念,注重诉讼策略和办案细节,一切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手机:13858800698。 办公地址: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青草湾21幢19楼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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