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领衡律师事务所
郭海燕律师,自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业务,现任领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先后担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委会副主任、新都区人民调解协会委员、四川省河北商会法律维权部专员等职务。担任新都区静安等多家社区顾问、四川鑫怡置业房地产公司、香港协力魔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新都区柠檬公益中心、金东公益中心法律顾问等。成功代理上千件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婚姻家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的策划和代理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受到当事人和客户的普遍好评。代理的具有重大影响和典型案例有;1、民间借贷案件数百起,涉及金额4800万,担保责任追偿案,涉及金额2500万,2、房屋买卖合同逾期办理房6产证案5个小区几百户,3、新都区当年度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一级伤残,20年护理费),4、李某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8千万,5、港商郑某投资1.5亿元的融资非诉业务,6、黄某等涉嫌共同贪污2000万刑事案件,7、徐某等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8、张某等重大交通肇事罪(致两死三伤),9、成功代理王某、袁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赔偿金额达152万元),10、代理物流园公司的运输赔偿案,11、彭某等310户业主诉某房地长开发商迟延交房和办理房产证违约赔偿,12、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涨价房东反悔,赔偿涨价损失案20多起,13、义务法律援助近50起。
咨询该律师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倘若欠款人和出借人之间未对利息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借款方仍然有义务偿还全部本金。而如果出借人坚持要求讨回利息的话,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利息做出具体约定,而出借人试图通过诉讼程序索要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人民法院将对此不予支持。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这笔民间借贷可以被理解为无息借款;然而,若是确实存在着还款日期的约定,但是贷款人未能在该日期内履行还款义务,那么贷款人便有权向借款人索要逾期利息。具体而言,借款人若是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则必须按照之前的约定或参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补偿贷款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若是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中并未就利息方面做出约定,那么在此情况下,出借方提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人民法院将会从严考虑,并有可能拒绝其请求。换句话说,倘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利息的支付问题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性的规定,那么在法律上便被认定为无法支付利息;进一步讲,假设双方对于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并无达成共识性意见,同样也是被看作主张不存在利息。
在借贷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债权人想要主张利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借贷合同中没有详尽的利息约定,法院可能会驳回债权人的利息诉求。但是,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建议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这样既合理又合法。
在借贷行为中,要是借贷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利息约定不明,且双方也没有签订补充协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经济环境、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再合理确定利息。要是自然人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利息约定不明,而出借人想要诉讼索息,那法院一般会依据法律驳回其请求,以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