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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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特别是第六百七十九条,表明自然人与他人间的借款协议自贷款人提供借款的那刻起即正式生效。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未撰写借据,贷款人切实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这一行为本身,即可视为借款协议已然达成。所以说,就算没有书面的借据,这样的借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要贷款人有能力去证明实际的借款事件确实存在,例如通过银行转账凭证或者特定的见证人发言等形式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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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借款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单务或双务合同时,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此问题的答案并非仅仅取决于合同的名称或签署方义务的性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借款合同乃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供资金,对方则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相关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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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签订了欠条却未展开诉讼活动也就是说并未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宝贵的诉讼寻求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那么便无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力以及再审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这项相关条款主要涉及到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权利。在以上的情境之下,我们更需考量利用其它途径来解决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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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欠款协议已届满,需进行延期上诉,那么诉讼可被延期至适当的开庭日期。详细而言,倘若相关当事人因正当原因无法如期出庭参加案件审理,或者需要获取新的关键证据、再次对某些关键内容进行审定或勘查等因素,亦或是存在其他合理理由时,他们均有权向法院提交延期审理的申请。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来裁决是否批准该延期审理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