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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如何

时间:2024.10.08 标签: 债权债务 欠款追讨 阅读:886人
律师解析: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之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补充申报债权也会产生相应的费用,该费用由补充申报债权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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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律师

广东众燊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众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5年以上,办理过600宗以上的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属于资深律师,主要从事合同、公司、劳动、家事、刑事等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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