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集资诈骗就是金融诈骗的一种,犯罪人故意用非法的手段占有资金,通过骗人的方法集资,而且金额很大。这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让投资者亏很多钱。在法律上,要考虑犯罪人的动机、做的事和金额等。
集资诈骗罪是否归属于诈骗罪范畴集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诈骗。集资诈骗犯罪是指个人或组织以非法获取、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实施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其最终目的在于骗取集资款项。这种所谓的“诈骗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虚构集资用途、制造虚假的证据文件以及承诺高额回报,从而引诱社会公众投入资金。集资诈骗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诈骗犯罪形式,主要涉及到非法占有他人集资款项的问题。
这取决于具体情形。若涉及个人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且其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十万元及以上;或是牵扯到单位采用同样方式集资,涉案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那么这类行为便被视为刑事犯罪,必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此类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关于非法集资罪与诈骗罪的辨析并不属于。集资诈骗犯罪所指向的受害者,通常为不特定的广大人群,而并非个别。犯罪分子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利用这些群体的资金,涵盖了金钱和物资等各类形式。然而,诈骗犯罪的对象则较为明确,即犯罪者往往会针对某个具体的人和团体展开行骗行动,从而获取其财产。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没有获得政府许可的情况下,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向社会公众或者群体进行筹款的行为。
在我国,集资诈骗罪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诈骗犯罪,其主要特征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违反了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从而严重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并对公共财产以及私人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这种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