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业部主任,浙江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文化馆法律顾问,曾就职于两家世界500强总部法务部。 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带领团队办理了大量案件,在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了解各类企业法律需求,担任数家企业法律顾问,且针对法律顾问发表多篇论文,获得浙江省律协及浙江省法学会颁发的荣誉证书。 可调动百名律师团队的律所资源(杭州下城区最大律所),团队律师多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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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止后,在特定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重启。具体条件如下:申请人要是自己主动撤回申请,不过得遵守法定的时间期限;要是裁判文书被撤销了,并且有第三方请求撤销并且得到了支持;要是被执行人已经去世了,也没有遗产可以用来执行,但之后又发现还有遗产或者责任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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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里,恢复执行强制措施没固定时间限制。只要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要是之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能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就能按照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启动恢复执行程序。这样设置的目的是让执行工作持续且有效,能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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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商量,意见一致后把纠纷解决掉,接着法院依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做出调解书,或者让一方撤诉等,以此结束诉讼程序,这就叫和解结案。和解结案的好处有:能节省时间和钱,不用经历冗长的诉讼程序啦;双方能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商量出更灵活、更个性化的解决办法;还能维护双方的关系,减少对抗和矛盾变得更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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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41条明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是可以进行和解的。就算已经有了终局裁判,也依然能够通过协商来把纷争给解决掉。要是和解协议让人产生了疑虑,或者没法履行了,那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必须是自愿的,而且要公平,当事人可以通过互相商量,达成一个合理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