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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区别

时间:2024.09.1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96人
律师解析:
法定符合说,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时,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虽不一致,但与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即可成立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的时候,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须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完全相符,才负犯罪既遂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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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肇律师

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朱旭肇律师 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醉驾案件研究与辩护部主任,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刑事侦查专业。在校期间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律师执业以来专门从事刑事案件代理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业务。至今独自或参与办理各种刑事案件近百件,其中数十件取得了撤销案件、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等良好的辩护效果,辩护工作受到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部分亲办案件: 1.牛某某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案,经过辩护公安机关拘留14天后撤销案件,转治安处理。 2.孟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经过辩护公安机关未报捕即撤销案件。 3.王某1故意伤害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不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4.王某2故意伤害案,经过辩护,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5.顾某故意伤害案,经过辩护,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6.左某某故意伤害案,经过辩护,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7.何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经过辩护,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8.耿某某非法拘禁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 9.孟某某敲诈勒索案(数额特别巨大),经过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 10.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 11.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12.朱某某开设赌场案,经过辩护,拘留后第30天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13.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 14.曹某某串通投标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判处缓刑。 15.杜某某诈骗案(电话销售型诈骗),经过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 16.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过辩护,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17.孟某某聚众斗殴案,经过辩护,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 18.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税款600余万元),经过辩护,被判处缓刑。 19.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押同案犯均被批捕),经过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被判处缓刑。 20.高某受贿案(正处级),经过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判处缓刑。 21.邵某某诈骗案(电信网络诈骗案,数额较大),经过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被判处缓刑。 22.石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两种注册商标),经过辩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判处缓刑。 23.尹某虚开发票案(涉案350万元),经辩护,检察院机关做出不起诉处理。 24.唐山某养老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为事实不清,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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