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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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阶段当事人是否必须亲自出席取决于案件情况。条件允许时,当事人亲自在场利于阐述意见需求,推动调解;特殊原因无法到场可委派代理人并递交书面授权委托书。事实简单、争议小的案件,通过电话或在线交流也可能达成协议;复杂重大纠纷,法院可能要求当事人到场。总之,需依案件性质和当事人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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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事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违背司法公正原则的问题。若认为审判长审理时偏袒原告,要先搜集如庭审记录中不公言行等证据,按法定期限书面提交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对一审判决有异议可在法定上诉期上诉,上级法院会全面审查。但主张需有充足依据,维权要基于事实和合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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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民警通知进行调解,当事人届时未出席会有潜在不良后果。调解旨在和谐高效化解纷争,无充分理由拒绝参与,在民事纠纷中会影响责任认定与赔偿商讨,在治安或轻微刑事案件中会丧失争取有利结果机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并及时说明情况,通常不算拒绝调解。无故缺席调解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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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期间若无法与被告直接联系,不必焦虑,法院会采取公示宣告方式传达应诉事项,在法院告示或传媒资讯平台刊登信息,法定公告期结束视为送达,不过这会拉长诉讼周期。案件审理时被告未出庭,法院可缺席审判,但主张需充分证据支持。建议起诉前做好证据搜集,保障自身权益,推进诉讼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