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
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
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
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
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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