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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有哪些

时间:2024.03.01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1426人
律师解析:
特殊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57、58、59条的规定,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种:
1、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从以上我们看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般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技术门槛较高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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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刑事委员会成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康欣律师团队主管,曾担任律所刑事部业务主管。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办理刑事、经济等案件、执业以来参与数百起刑事案件。擅长代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职务经济犯罪案件及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盗窃、诈骗、开设赌场、毒品等各类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并形成了娴熟的谈判、攻防技巧,曾多次为当事人争取无罪释放、取保候审、缓刑。致力于“精品化、专业化”的办案理念,能以专业的法律知识,热忱的服务态度处理委托人交办的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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