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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如何分配

时间:2024.02.22 标签: 婚姻家庭 家事纠纷 阅读:1202人
律师解析: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死亡时,定期按一定标准发放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的抚恤金,直至受供养人成年或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抚恤金是发放给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的,因此,属于直系亲属的财产,不能作为死亡职工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继承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抚恤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单位应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数额的抚恤费。这些抚恤费是发放给受供养人的,属于受供养人的财产,而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以遗产继承的方法分割。
3、致残、牺牲而发放的抚恤金依照我国兵役法的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残疾军人抚恤证和一次性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是发放给残疾军人的,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的,我国兵役法规定的应由国家一次性发给家属一笔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属于军人家属所有,军人死后不能作为其遗产处理。
法律依据: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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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儒安律师事务所

冉文佳律师,河北儒安律师事务所律所主办律师,办案经验丰富,对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业非常熟练,处理了大量的合同、金融、借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案件纠纷,并取得了突出成绩。 执业以来,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主要业务范围: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非诉执行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刑民交叉案件。 褚文文律师,河北儒安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师。 执业多年,参与过多起社会群体事件稳定评估的研讨工作,处理过大量的合同、金融、借贷、工伤、劳动关系、婚姻家庭、人身侵权等纠纷,从事多家大型国企、房地产企业的日常合同审查、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多起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业务。 执业以来,一直秉承着“一贯坚持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执业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到客户一致好评。 主要业务范围:各类民商事案件,如合同纠纷、金融保险、民间借贷、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侵权等等,以及法律顾问和公司经营业务。 连付民律师,秉承着“忠诚、责任、认真“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执业多年,参与多起社会群体事件稳定的接待工作,参与多起企业的破产及重整程序,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专业知识,逻辑严密、思维敏捷、擅长沟通。 擅长领域:在处理婚姻家庭类案件,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诉讼等类案件,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获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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